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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扬州市财政局 2019-04-29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9〕19号)要求,现就扬州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性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市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包括部、省、市属企业)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

  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也可在户口所在地采集。

  三、信息采集时间和流程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

  具体流程:1.会计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2.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3.后续变更,首次采集审核通过后,如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由本人登录系统自行修改后,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生效。

  具体操作流程可在系统首页界面下载操作手册查看。

  四、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通过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使用,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宣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知晓并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严把审核确认关,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五、咨询电话

  会计人员如有疑问,请按所属地区进行咨询。

  市直:87314781;广陵区:87341291;邗江区:87862273;开发区:87962163;江都区:86551910;仪征市:83435396;高邮市:84613375;宝应县:88236925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pdf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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