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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2021中级会计师考试疫情防控须知

来源 :河北省财政厅 2021-08-13

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沧州考区)疫情防控须知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确保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沧州考区)工作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考前14天申领“河北健康码”。申领方式为: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河北健康码”小程序或下载“冀时办”APP,按照提示填写健康信息,核对并确认无误后提交,自动生成个人“河北健康码”。考生应自觉如实进行考前14天的健康监测。

  (一)来自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的考生:

  “河北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可参加考试。14天健康监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7天内2次(最后一次在48小时内,下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考生可拨打“河北健康码”中“服务说明”公布的咨询电话),并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含风险等级调整为低风险未满14天的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

  “河北健康码”为绿码的,如无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如有发热、干咳等体征症状的,须提供考前7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要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

  (三)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现已按规定解除隔离观察的考生,应当主动向沧州市财政局会计科报告,且持河北健康码“绿码”方可参加考试。

  (四)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考前14天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上述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因执行防疫规定需要进行隔离观察或隔离治疗,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同放弃。

  二、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考生须申报本人考前14天健康状况,填报202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2)。

  考生对个人健康状况填报实行承诺制,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漏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参加考试时,考生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准考证和《202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向考务工作人员出示“河北健康码”及相关健康证明,经现场测温正常后进入考点考场。

  三、考试当天,若考生在进入考点或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由考点医护人员进行初步诊断,视情况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进行医治。

  四、考生进入考点后,在考试全 程(除验证考生身份时)佩戴符合防控要求的口罩。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分散进入考场,进出考场、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五、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不到人群拥挤、通风不好的场所,不到疫情防控处于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规避疫情风险。外省市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做好来沧准备,考试期间需入住宾馆的,请选择符合防疫要求的宾馆。

  六、考生要关注考试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健康监测和相关防护,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为顺利参加考试做好准备。如因不能满足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公告发布后,疫情防控工作有新要求和规定的将另行公告通知,请考生关注河北省财政厅-会计服务-沧州市栏目。

  附件1:

  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沧州考区)考点情况表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联系电话

1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训A楼

沧州市运河区九河西路(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南门)

0317-2012545

2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实训C楼

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南大道(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西门)

0317-2012545

3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工贸学校图书馆

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南大道(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对面)

0317-2012545

4

沧州市行政管理干部学校

沧州市朝阳路28号

0317-2012545

5

沧州市运河区大元职业培训学校

沧州市永济东路18号

0317-2012545

  备注:请注意考试期间天气和道路施工等因素,合理安排出行方式和时间。

  附件2:202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doc

  原文地址:http://czt.hebei.gov.cn/kjfw/gs/cz/202108/t20210813_1455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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