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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知识点备考:增值税视同销售具体情况

来源 :考试网 2017-10-09

  增值税视同销售具体情况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

项目

会计(确认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

所得税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收取手续费

×(受托方方卖出商品不用确认收入,但手续费需要确认收入)

×

视同买断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非非应税项目

自产、委托加工

×

×

外购

×

×

×

职工个人福利
(给个人)

自产、委托加工

外购

×

×

职工集体福利
(食堂、浴室)

自产、委托加工

×

外购

×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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