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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9-01-22

  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

1.代位求偿制度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4)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算

3.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4.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真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7年)

  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B.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C.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D.被保险人因故意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真题2·判断题】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即使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15年)

  【答案】×

  【解析】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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