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汇票——付款请求权
来源 :考试网 2017-09-27
中考点:汇票——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为付款提示:
(1)付款人拒绝承兑;
(2)票据丧失;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
4.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5.形式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6.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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