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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汇票出票

来源 :考试网 2017-09-25

  考点:汇票——出票(P226)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2.绝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票据无效

  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相对应记载事项:无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

  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6.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

  (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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