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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票据抗辩

来源 :考试网 2017-09-25

  考点:票据抗辩(P223)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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