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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前重点考点:票据行为的代理

来源 :考试网 2017-09-22

  考点:票据行为的代理(P220)

  1.签章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且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23)

  1.汇票、本票

  (1)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2)远期商业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无法确定到期日的,自出票日起算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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