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来源 :考试网 2017-07-25
中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考点12: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