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诉讼
来源 :考试网 2017-07-12
中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诉讼
考点8:经济仲裁及具体规定 ★★★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④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单选题】(2014年)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不正确。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正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不正确。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不正确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1)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2)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③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①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④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⑤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