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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会计知识点归纳8

来源 :考试网 2017-08-30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
采购成本

1.购买价款计入存货成本。(免税农产品可按13%形成进项税额,计入成本的仅是价款的87%)
2.相关税费
(1)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的资源税计入存货成本。
(2)增值税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存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计入存货的成本。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存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不计入存货的成本。
3.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计入存货成本。
4.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按实际存货数量入库)。
【注意】由于发生合理损耗会使存货的单位成本提高。
5.必要仓储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存货成本。(非必要仓储费、入库后发生的挑选整理费计入管理费用)
6.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7.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计入相关产品成本。
【注意】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
2.一般的仓储费用、入库后发生的挑选整理费(计入管理费用)。
3.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不合理损耗(存货总成本中扣除不合理损耗存货成本,不合理损耗存货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按实际存货数量入库)。
不合理损耗使存货单位成本不变。

(二)
加工成本

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制造费用: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三)
投资方式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四)
委托加
工方式

1.委托方收回后继续加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
2.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意】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如果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3.会计分录为: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运费、装卸费、加工费及加工费的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加工费×17%)
贷:银行存款
(3)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后直接出售)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收回后继续加工)
贷:银行存款
【注意】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例2-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 000

  【例2-2】2013年1月1日,A、B、C三方共同投资设定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A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甲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是5 000 000元,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5 000 000元,增值税为850 000元,假定甲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0 000 000元,A在甲公司享有的份额为35%,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

  A在甲公司享有的实收资本金额=10 000 000×35%=3 500 000(元)

  A在甲公司投资的资本溢价=5 000 000+850 000-3 500 000=2 350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000

  贷:实收资本 3 5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 3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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