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招标师考试《招标专业实务》复习资料:强制招标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22
中强制招标制度
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确定依法强制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一是项目具有公共属性。二是招标费用的经济性。三是项目的特殊性。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从项目公共属性、资金来源以及项目规模标准等要素,确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内容。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
①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以暂估价形式(未经过实质竞争)包括在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且达到上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由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需要分别采用邀请招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根据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部令[2014]第1号),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采购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中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
第二类是政府采购项目货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点产品;
第三类是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