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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招标师考试《招标专业实务》复习资料:采购项目评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14

  采购项目评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 = 3 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人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人评审现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鍾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以下筒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柜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还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人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 人;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解释招标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崎高、崎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所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糖失败时,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崎高、崎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采购人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颜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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