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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招标师考试《招标专业实务》复习资料:电子招标投标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6-08

  电子招标投标

  运用互联网技术生成、传输、发布和存储信息具有广泛、快捷、经济、留痕,可透明、可共享、可追溯等特点,这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高度契合。为此,近几年,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迅速、广泛地推广运用,有效促进了电子信息技术与招标投标制度的紧密融合,创造了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招标投标形式,对传统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全过程各个环节进行了创新改造。充分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信息集中动态和立体对称共享,对于有效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转变和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式,减少和取消前置行政审批,促进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开放、透明规范、公平公正、经济高效的现代市场竞争机制,将发挥历史性的积极作用。据此,2 0 1 3 年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理解这一概念应当重点掌握以下三点。

  1 ) 数据电文形式。电子招标投标中的数据电文一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主要是指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的各类电子数据及其形成的各类文档,包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称通知书、合同等电子数据文本。

  2 )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依法建设运营能够生成、交互和存储数据电文,并以此为载体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现交易信息共享和支持行政及公众监督的信息基础设施。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各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大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相互对接构成。三大平台分别由不同主体建设运营,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任务,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唯有三者相互结合和协同运行,才能依法有效完成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3 ) 全部或部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鉴于全国范围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因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尚未建立健全,以致招标投标活动既可能实现了交易全过程、交易信息交互共享以及行政监督的全部电子化,也可能仅仅实现了招标投标部分交易环节的电子化。为了促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逐步规范发展,无论全部或部分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且必须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活动是全部还是部分采用电子形式,以及采用电子形式的是否仍然需要同时使用纸质形式辅助完成招标投标活动。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能随意变更形式。

  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明确将数据电文归属于书面形式,并赋予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票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这些都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招标投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主要依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包含如下三层含义:

  1 )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数据电文在满足《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原件真实及可靠签名等前提下,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 数据电文形式完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程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仅仅改变招标投标程序的载体实现形式,仍然必须遵守招标投标制度已有的法律程序,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不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又新增加了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相应规定。

  3 ) 同时使用数据电文和纸质文件的效力优先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也就是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情况下以数据电文形式为准;当受条件限制,必需使用纸质文件且以纸质文件为准的,需在招标文件中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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