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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网校招标师临考通关套餐网络辅导协议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0

2016年全国招标师考试于2016年11月举行,北京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网校特设2016年招标师考试“临考通关套餐”网络辅导,学员(以下简称甲方)自愿参加网校(以下简称乙方)2016年招标师考试签约临考通关套餐学习。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学员签字)
  乙方:北京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校)
  (下文简称甲方、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按乙方规定的价格交纳学费,以开通所学科目的课程;
   1.2.甲方认真阅读并签署套餐协议;
   1.3.甲方在签署协议、申请免费重学时,须提供真实的、一致的信息;提供虚假的、涂改的、不一致的信息可视为放弃后续重学服务;
   1.4.甲方在课程开通后,认真学习乙方提供的课程;
   1.5.甲方在满足重学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向乙方申请办理免费重学;
   1.6.甲方在交纳学费后,需当年致电乙方客服,备注发票所需的抬头、内容(服务费/咨询费/网络培训服务费)、金额、地址等相关信息,乙方为甲方出具正规发票。网校无法提供跨年发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在2016年考试大纲及教材发行后,制作最新版本网络课程,并按正常进度上传,供甲方学习,如教材未出版最新版本,则不予更新课件;
     2.2.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个人信息不得公开,只留乙方备案使用;
   2.3.乙方有义务在甲方所在地成绩公布后起30个工作日内受理重学服务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办理;
   2.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签署协议、申请免费重学时提供真实的、一致的个人信息,并根据重学条款审核甲方是否符合重学条件;
   2.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尊重乙方的版权,不得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利用盗版课件从事非法牟利活动;
   2.6.乙方在甲方需要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收费凭证(正规发票或收据)。
三、重学条款
     3.1.重学条款说明
       3.1.1.根据甲方2016年考试成绩情况,乙方在2016年为甲方办理2016年重学服务。重学服务只可享受一次。
       3.1.2.甲方成绩达到合格分数或超过分数线则视为通过考试,不享受重学服务。    
       3.1.3.甲方成绩在0分-合格分数线区间的,可申请办理所学科目的免费重学服务。
       3.1.4.乙方在核实甲方符合免费重学条件后,为甲方办理该科目的免费重学服务。
    3.2.甲方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以下任意情况,将视为自动放弃后续的免费重学服务;
    3.2.1.在签署协议时,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
    3.2.2.在申请免费重学时,提供的信息与签署协议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
    3.2.3.在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情况下,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漏课程及辅导资料内容,或者由于甲方的失误,导致其他任何第三方获知课程或辅导资料内容;
    3.2.4.没有参加考试,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等不利于考试的情况或已顺利通过考试的。
   3.3.甲方根据所选套餐,满足对应适用的3.1条款,不在3.2条款内,且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则享有免费重学服务的权利。
   3.4.甲方成功办理重学服务时,乙方为其开通所报套餐的对应班型(实际班型以乙方最新公布为准)。
  四、办理免费重学程序
   4.1.甲方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且参加当年的招标师考试;
   4.2.甲方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乙方收到下述文件时间为准),以邮件或传真形式提交网校用户名与考试当年官方成绩单(图片格式),并且电话确认,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或未最终电话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4.3.乙方收到甲方申请重学的全部信息后,经核实无误的,为甲方办理重学手续;
   4.4.如乙方认为甲方符合重学条件,允许重学的,乙方将按照3.4开通次年新版网络课程;乙方认为甲方不符合重学条件,不允许重学的,将不允许重学的说明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
五、协议的签署、变更、违约责任 
   5.1.本协议通过网络由甲方自行下载打印签署,由甲方签字确认生效(分校付款开通课程的必须各地分校负责人签字,否则协议无效),甲方在申请招标师重学服务时,必须以邮件或传真形式提交网校用户名与考试当年官方成绩单(图片格式),并且电话确认,逾期未提交申请的或未最终电话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5.2.本协议在2016年11月7日前签署并符合上述内容生效;
   5.3.如甲方没有满足3.1、3.2、3.3重学条款,则本协议失效;
   5.4.双方应遵守本协议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协议;协议签署立即生效,甲方申请重学时不得以非本人签署或未了解协议内容为由提出违反协议规定的要求。如甲方提出此类要求,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5.5.如遇不可抗外力,导致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在自愿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诉诸北京市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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