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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章节考点:第四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1

  4.4联合体投标

  4.4.1联合体的构成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应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

  4.4.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4.4.3联合体的变更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未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应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

  4.4.4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4.5联合体投标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例题:

  ◆以下有关联合投标说法正确的有:

  A.联合体各方只要有一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就可参与投标

  B.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C.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且得到招标人的同意√

  D.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协议的约定可以对抗招标人

  E.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

  答案:CE

  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1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4.5.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类行为主要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各部门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等均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例题

  ◆以下有关投标限制性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A.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B.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C.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D.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也可以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E.投标人不能以他人名义投标√

  答案: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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