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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练习题(1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16

  试题一

  [分析]在设备招标过程中,设备本体价格通常差别不大,投标单位通常会在备品备件上做一些文章,通过计入或不计入总价来使自身的报价占有优势。在招标文件中应对供货范围明确要求,同时在报价表中也要体现,最好规定报价表的格式,以便统一各投标人的报价格式。在上面的案例中,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备品备件需单独报价,但忽略了其报价是否计人投标总价,而评标委员会就此向各投标人提出的澄清,则为投标人调整投标报价提供了可乘之机。

  [参考答案]

  (1)本案备品备件采用的报价方式不合理。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供货范围,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对2年随整套设备购买的备品备件提出了要求,其他备件情况要求并不明确。虽然要求投标人对备品备件进行报价,但并没有指出那部分计入其投标总价,对评标统一报价范围造成了困难。另外,向投标人发出询问了随机备品备件价格的澄清,无异于允许二次报价,各投标人会根据自身所处的形势对此进行调整,违反了招标一次性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规。

  (2)针对此类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①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明确供货和报价范围,编制统一价格表。②在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投标人供货范围和报价不清问题,需依据招标文件统一供货范围,同时注意,在商务澄清过程中不得允许投标人更改报价等实质性内容。

  试题二

  [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了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当于要投标人A进行了二次投标报价,违反了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①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②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③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⑤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有明确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2)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出的两项澄清内容,即①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前否再下调l%~3%,②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内容。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次报价,二次递交投标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权限,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进行评标或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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