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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19

  第1题本题14分 某工程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后,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

  (1)招标工作主要程序确定为: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②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③编制招标文件;④编制标底;⑤发放招标文件;⑥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⑦接受投标文件;⑧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⑨开标;⑩确定中标单位;⑥评标;⑩签订承包合同;⑩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投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的需垫资50万元。市建管办指定天马公司为其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主持投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

  (3)在参加投标的五家单位中,其中的长河公司和大河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参加多次投标都采取你高我低的合作方法争取中标取得较明显效果。

  (4)黄河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4月10日)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在原方案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的新技术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递送投标书,招标方以“一标一投”为理由拒绝该公司报送的新方案。

  (5)白水公司在4月9日从邮局寄出投标文件,招标人于4月11日收到,招标方认为此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6)由于时间关系,甲方直接邀请了7位技术经济专家参加评标。由于只有四家单位投标,故在评标前未进行资格预审。评标时发现有两家报价较低且相同,评委会决定对其中资质较好的一个单位提出建议降低标价,结果该公司中标。

  (7)胜利公司考虑竞争对手情况最后报价时将主体工程部分的直接工程费由4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并确定措施费为直接工程费12%,间接费为直接费10%,利润率为直接费与间接费和的8%,税率为3.5%。

  问题

  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是否妥当?如不妥当,请写出合理的招标程序。

  2.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是否妥当?

  3.市建管办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长河公司和大河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他们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5.招标方对黄河公司和白水公司的投标文件的认定是否正确?说明其理由。

  6.该项目的评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

  7.胜利公司投标时的主体工程报价为多少万元?

  试题解析: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不妥,合理的招标程序是:

  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②编制招标文件;③编制标底;④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⑤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⑥发放招标文件;⑦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⑧接受投标文件;⑨开标;⑩评标; 确定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承包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妥。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订不同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的公正原则。

  3.市建管办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市建管办不能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主持投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议,应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会议。

  4.长河公司和大河公司的做法不正确。他们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平竞争的行为。

  5.(1)招标方对黄河公司的认定是正确的。

  理由:招标人拒绝黄河公司的新方案的理由是错误的,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标人提出的新定文件属于正式有效文件,但黄河公司递送的补充文件只经项目经理签字仍不符合规定,故仍应认为无效文件。

  (2)招标人对白水公司的认定是正确的。

  理由:投标截止时间为文件送达时间而不是邮寄时间。

  6.评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直接确定评标委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应由招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资格预审可以与评标同时进行。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评委向投标人提出建议或进行谈判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7.直接工程费3000万元。

  措施费:3000万元×12%=360万元

  直接费:(3000+360)万元=3360万元

  间接费:3360万元×10%=336万元

  利润:(3360+336)万元×8%=295.68万元

  税金:(3360+336+295.68)万元×3.5%=139.71万元

  投标报价:(3360+336+295.68+139.71)万元=4131.39万元

  第2题本题14分 某招标工程项目,拟投标单位为A、B、C、D、E、F、G七家单位,该工程的标底价为560万元,开标后将投标报价最高者和最低者去掉,且不参加评标,以剩下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工程报价的综合报价,该报价占评标权重的55%,标底价所占权重为45%,以综合报价和标底价权重计算的报价作为期望工程造价。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见表1-2

  表1-2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

  问题

  以接近期望工程造价为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试题解析:(1)根据表1-2所列各投标单位所报标价和确定的标底价及权重,计算期望工程造价。

  去掉表1-2中A施工企业的投标价(最高)和E施工企业的投标价(最低)后计算期望工程造价。

  期望工程造价=560万元×45%+[(580+550+565+490+545)万元/5]×55%=(252+300.3)万元=552.3万元

  (2)计算各投标价接近期望工程造价程度。

  B标价接近程度=[1-|1-(580万元/552.3万元)|]×100%=94.98%

  C标价接近程度=[1-|1-(550万元/552.3万元)|]×100%=99.58%

  D标价接近程度=[1-|1-(565万元/552.3万元)|]×100%=97.70%

  F标价接近程度=[1-|1-(490万元/552.3万元)|]×100%=88.72%

  G标价接近程度=[1-|1-(545万元/552.3万元)|]×100%=98.68%

  上述投标报价接近期望工程造价的顺序见表1.3。

  表1-3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接近期望工程造价的顺序

  (3)根据表1.3的数据,确定C单位为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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