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14
中1 违约行为据其形态大致可分为( )。
A.
不履行
B.
不完全履行
C.
履行迟延
D.
默示违约
E.
预期违约
参考答案:A,B,C,E
参考解析: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据其形态大致可分为四类:(1)不履行;(2)履行迟延;(3)不完全履行;(4)预期违约。
2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 )。
A.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B.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C.
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
D.
自费修复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E.
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复工要求、付款时间延误和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
参考答案:A,C,D,E
参考解析: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KGF—2011—0216),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4)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复工要求、付款时间延误和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对招标师的技能要求有( )。
A.
合同规划能力
B.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能力
C.
招标采购活动组织能力
D.
协调现场的能力
E.
协助谈判与拟定合同能力
参考答案:A,B,C,E
参考解析: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对招标师的技能要求具体如下:①合同规划能力;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能力;③招标采购活动组织能力;④协助谈判与拟定合同能力;⑤争议解决能力。
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主要有( )。
A.
设计—施工总承包
B.
采购施工总承包
C.
设计采购总承包
D.
施工总承包
E.
设计—采购—施工
参考答案:A,E
参考解析: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设计—施工总承包;(2)设计—采购—施工。
5 下列选项中属于承诺的有效要件的是( )。
A.
承诺必须由要约人作出
B.
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
承诺可以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D.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E.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容一致
参考答案:B,D,E
参考解析:
①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容一致;④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案例分析题,要求分析合理,结论正确;有计算要求的,应简要写出计算过程。
6 2010年5月,甲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中标的乙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乙施工单位承建A单位的办公楼。随后,乙施工单位将该楼的主体结构发包给丙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竣工后,乙施工单位向丙施工单位出具了水电工程结算单,其中包括乙施工单位扣除丙施工单位税收、管理费等费用4万元。乙丙双方工程款结清,双方约定的管理费4万元在结算时并无异议。后该办公楼出现质量问题,A单位向法院起诉乙施工单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乙施工单位将办公楼主体结构发包给丙施工单位施工是否正确?
2.丙施工单位对于办公楼的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解析:
1.乙施工单位将办公楼主体结构发包给丙施工单位施工是不正确的。根据《建筑法》第28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发包人的名义分包转包给他人”。因此,乙施工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2.丙施工单位应当就办公楼的质量问题与乙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收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丙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7 某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6万m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共向A、B、C、D4家企业发出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150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合同书,合同书订立后10日内,中标人进场施工并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开标后,投标人A、B、C、D的投标报价分别为6300万元人民币、6150万元人民币、6100万元人民币和585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800万元人民币。
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后推荐该C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遂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5800万元人民币。
进场施工后,C企业一直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以C企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扣留了其投标保证金150万元人民币。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3.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解析:
1.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理由:开标后,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中标无效。
2.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妥当。
理由: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施工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58 甲建设单位新建一市政构筑物,与乙设计院和丙工程公司分别订立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按期竣工,但不久新建的市政构筑物一侧墙壁出现裂缝塌落。甲建设单位为此找到丙工程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认为其严格按施工合同履行了义务,不承担责任。后经勘验,墙壁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所引起。甲建设单位于是又找到设计院,认为设计院结构设计图纸出现差错,造成墙壁的裂缝,设计院应承担事故责任。设计院认为其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是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不同意承担责任。于是甲建设单位状告丙公司和乙设计院,要求该两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甲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市政构筑物的地质资料,却是相邻地块的有关资料,对于该情况,事故发生前乙设计院一无所知。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各方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参考解析: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其中施工合同的主体是甲建设单位和丙工程公司,设计合同的主体甲建设单位和乙设计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导致市政构筑物墙壁出现裂缝并塌落的事故的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与施工无关,所以丙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是,乙设计院认为错误设计图纸的地质资料系由建设单位提供故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不成立。《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本案按照设计合同,甲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但工程设计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设计院应当对本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对于有关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能够真实地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以及数据可靠的要求。本案乙设计院在整个设计过程中未对甲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进行认真审查,造成设计差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甲建设单位提供错误的地质资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59 2012年5月,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法国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出1:2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定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美元,贸易术语为FOB上海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2012年9月底才派船只接运货物。合同生效后,B公司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直到2012年9月底才派船到上海港接货。当大米运到法国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B公司据此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派船期间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问题】
1.A公司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促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A公司的要求能够成立。因为根据《2010通则》,按FB0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期间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根据《2010通则》,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货交船以后的一切风险。A公司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大米品质变化不承担责任。而且合同约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60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某企业A公司采用FOB上海港贸易术语向印度某进口商B公司出口施工机械一批,以集装箱方式装运,装运期为5月份。A公司4月26日收到 B公司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A公司于5月10日将货物从南京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题】
1.货物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FCA南京交货,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参考解析:
1.以上损失应该由A公司承担。因为根据《2010通则》,按FOB条件,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前的一切风险。FOB上海港的风险转移点在上海装运港船上,而该损失发生在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之前,因此应当由卖方承担。
2.若采用FCA南京交货,该损失应该由B公司承担。因为FCA南京的风险转移点在南京货交承运人处,而该损失发生在运出南京之后,因此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