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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串讲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3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1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4.1.1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4.1.1.1工程勘察设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的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相关审批或核准、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等阶段。

  (1)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在查明建设工程场地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的基础上,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作出分析、评价和建议,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是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过初步技术经济论证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总体需求及地质勘查报告,对工程的外形和内在实体进行筹划、研究、构思、设计和描绘,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相关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分为房屋建设工程设计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4.1.1.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一般是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人是持有国家认可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和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1.1.3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另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规也制定了当地相关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4.1.1.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特点

  (1)需符合法定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勘察设计任务书及其要求进行工程勘察与设计工作。发包人不得提出或指使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此外工程设计工作具有专属性,工程设计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交付成果多样化

  与工程施工合同不同,勘察设计人通过自己的勘察设计行为,需要提交多样化的交付成果,一般包括结构计算书、图纸、实物模型、概预算文件、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等智力性成果。

  (3)分阶段支付报酬

  勘察设计费计算方式可以采用中标价加签证、预算包干或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勘察设计工作往往分阶段进行,分阶段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费也是按阶段支付。

  (5)知识产权保护

  在工程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按照合同支付设计人酬金,作为交换,设计人将设计成果交给发包人,因此,发包人一般拥有设计成果的财产权,除了明示条款有相反约定外,设计人一般拥有发包人项目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之外。勘察设计人也应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披露。

  (6)发包人需履行协助义务

  勘察设计人完成相关工作时,往往需要发包人提供工作条件,包括相关资料、文件和必要的生产、生活及交通条件等,发包人需要对所提供资料或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发包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相关协助义务,造成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4.1.2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1)国内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划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功能、投资估算),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工程设计周期,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双方承诺,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等。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2)国际主要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1) FIDIC标准合同

  2) AIA标准合同

  4.1.3勘察设计合同重点条款

  4.L.3.1勘察合同重点条款

  (1)工程概况和勘察任务基本要求

  在勘察合同中,通常首先要对所委托勘察的工程基本情况和勘察任务进行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5)工程规模、特征

  6)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

  7)承接方式

  8)预计的勘察工作量

  (2)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和勘察人应提交的勘察成果

  1)发包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在合同中通常要具体说明资料的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及提供的时间。

  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

  ①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②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③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④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勘察人应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

  勘察人应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在合同中要注明勘察成果资料的名称、需要的份数、对内容的详细要求及应提交的时间。

  (3)工期、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约定工期

  勘察合同中一般以具体日期的形式,明确约定勘察开工以及开工到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2)收费标准

  由发包人、勘察人通过协商约定收费额。

  3)付费方式

  ①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抵作勘察费。

  ②对于后续勘察费的支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则约定,在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以预算勘察费用为基数)支付勘察费,而在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勘察费。

  ③对于后续勘察费的支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则约定可按具体的时间或实际工程进度,以合同规定的比例(以合同总额为基数)分多次支付工程进度款。

  ④因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时,除延误的工期需要顺延外,因变更导致勘察人的经济支出和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变更后的工程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或标准。

  (4)双方的合同责任

  1)发包人的责任

  ①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合同的规定向勘察人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勘察人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勘察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

  ③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④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⑤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⑥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并在合同中约定临时设施费用的多少及支付时间。

  ⑦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提前的天数以及并在合同中约定每天加班费的数额向勘察人支付加班费。

  ⑧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勘察人的责任

  ①在工程勘察前,勘察人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并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②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③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出现遗漏、错误或其他质量不合格问题,勘察人应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④勘察过程中,勘察人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⑤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3)双方的违约责任

  ①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②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工、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③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通常按实际损失的比例来计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的比例。

  ④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勘察费用的50%;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勘察费用的100%。

  ⑤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勘察费或进度款,勘察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勘察人有权停工,因此导致工期顺延的,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滞纳金从应拨付之日起计算,合同中可约定具体的滞纳金比例(以应拨付勘察工程费为基数)。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中,滞纳金称为逾期违约金,并规定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延误一日,发包人应偿付勘察人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勘察费为基数计算的l‰的违约金。

  ⑥由于勘察人原因而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勘察人应偿付以勘察费为基数计算的1‰的违约金。

  ⑦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5)其他规定

  1)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勘察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勘察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产品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勘察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是勘察人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勘察人支付停工、窝工费。

  勘察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

  2)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①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勘察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②发包人收到勘察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应在约定的天数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勘察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勘察人的报告、成果、文件。

  ③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勘察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当天组织检验,经检验合格,发包人、勘察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勘察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勘察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④工程完工,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天数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勘察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⑤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⑥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天数内,勘察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勘察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3)合同的生效与签证

  勘察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勘察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勘察合同终止。项目尚未获得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或核准、备案的,需要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该以获得相应批准和核准手续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4.1.3.2设计合同重点条款

  (1)设计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给设计人,变更项目批准也由发包人负责,对此双方应当在设计合同中予以约定。

  2)城乡规划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所需的城市规划资料,以及有关许可证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申领,并提供给设计人。如需设计人提供代办及相应服务的,应当在合同中专门约定。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5)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要求

  (2)设计合同工作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按照批准的立项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使设计构思和设计意图具体化;细化总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总体布置、空间组合、交通组织等;细化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方案设计的内容与深度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估算的需要。

  2)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初步设计内容是对方案设计的深化,专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内容是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化。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深度要求。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深度要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征用土地、编制施工图、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的要求。

  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施工图设计内容是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具体设计原则、设计方案和主要设备订货情况进行编制,要求绘制出各部分的施工详图和设备、管线安装图等。施工图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制作、编制施工图预算和进行施工等的要求。

  (3)设计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③通用合同条款;

  ④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⑤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⑥发包人要求(或称设计任务书);

  ⑦技术标准;

  ⑧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⑧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4)发包人及其主要工作

  1)发包人一般义务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将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送审报批,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以及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任命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

  4)发包人决定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5)支付合同价款

  6)接收设计文件

  (5)设计人及其主要工作

  1)设计人一般义务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并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优化和深化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2)任命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设计人人员安排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4)设计分包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设计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6)发包人提供资料和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

  1)发包人提供资料

  2)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

  在设计合同中应按照项目整个建设进度的安排、合理设计周期及各专业设计之间的逻辑关系等,规定分批或分类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的名称、份数、时间和地点等。一般而言,在设计合同专用条款中可用表格的形式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予以约定。

  (7)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1)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3)政府有关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4)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8)设计合同价款与支付

  1)设计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以及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①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②总价合同

  ③其他价格形式

  3)定金或预付款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4)进度款支付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9)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0)专业责任与保险

  (11)双方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

  ①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②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 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③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 5天内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④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设计人违约责任

  ①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②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③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④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4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要点

  4.1.4.1勘察设计合同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

  (1)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勘察人(设计人)则应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

  4.1.4.2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①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必须招标的项目,是上述三类项目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②抢险救灾的;

  ③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⑤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4.1.4.3勘察设计过程合同管理

  (1)合同资料文档管理

  (2)设计进度管理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

  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③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④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4)暂停设计

  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②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③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3)合同实施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跟踪与监督管理的对象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②勘察设计工作量。

  ③勘察设计进度。

  ④项目的设计概算。

  (4)合同变更管理

  在合同变更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尽快提出或下达变更要求或指令。

  ②应迅速而全面地落实和执行变更指令。

  ③应严格遵守变更程序。

  4.1.4.4勘察设计合同的索赔管理

  在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因合同另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则可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1)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勘察人(设计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①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资料,致使勘察设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延长合同工期索赔。

  ②因发包人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责任或在勘察设计中途提出变更要求,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勘察人(设计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设计费和延长合同工期索赔。

  ③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价款,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合同违约金索赔。

  ④因其他原因属发包人责任造成勘察人(设计人)利益损害时,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增加设计费索赔。

  (2)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索赔要求

  发包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索赔:

  ①勘察人(设计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工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了项目建设工期,发包人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违约金索赔。

  ②由于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错误或遗漏,使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时遭受损失,发包人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减少支付设计费或赔偿索赔。

  ③因勘察人(设计人)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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