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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复习精华:招标采购合同法律基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5

  2.1.4合同的一般分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形式千差万别,合同的种类也各不相同。根据性质的不同,合同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照合同表现形式划分

  以合同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

  1) 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传统的书面合同的形式为合同书和信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书面合同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已成为高效快速的书面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有以下优点:一是它可以作为双方行为的证据,便于检查、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按约执行,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有凭有据,举证方便;二是可以使合同内容更加详细、周密,当事人在将其意思表示通过文字表达时,往往会更加审慎,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也更加全面、具体。

  2) 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口头语言的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能够便捷高效地完成交易,缺点在于合意内容难以固定,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举证。因此,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

  3) 默示合同

  默示合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双方并未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延长租赁期限,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依然接受租金,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双方的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履行困难和争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按照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划分

  以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关系,一方的义务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权利。《合同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等均属于此类合同。

  2) 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不存在具有对待给付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典型的单务合同如赠予合同、无息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3) 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划分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为标准划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 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的要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此类。

  2)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了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

  (4) 按照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划分

  以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1) 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

  2) 从合同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以其他合同的生效为生效前提的合同。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中,借贷合同属于主合同,因为它能够单独存在,并不因为担保合同不存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则属于从合同,它仅仅是为了担保借贷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存在的,如果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而宣告合同终止的,担保合同就因为失去存在前提而失去法律效力。

  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一般不影

  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5)按照是否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类型划分

  以合同是否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类型为标准划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

  1) 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在内的15种基本合同,即为有名合同。

  2) 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规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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