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复习精华: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0
中(3)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
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同样需要遵从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因此,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对招标采购合同亦同样适用。此外,《招标投标法》对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亦有一定的限制。如关于中标合同转让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3.2合同的变更
(1)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 合同变更的内容及实现方式
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比如将采购甲品牌插座改为乙品牌插座,也可能是合同标的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比如本来计划采购十吨钢筋,后改为八吨;既可能是履行地点的变更,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如原定出卖人送货改为买受人自己提货;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缩短或者延长,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
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部分情形下,除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外,还应当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事项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合同法》未对变更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当事人而言,涉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的,采用的形式应当根据原合同的形式来决定,即原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形式的,合同的变更亦应当按照书面形式处理。而且,从减少纠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变更合同通常也宜采用书面形式。
(3)招标采购合同变更的限制
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一般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阶段都可以变更合同。但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此种限制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变更内容不得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就是说,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应该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标投标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
对于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 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内容受到一定限制
鉴于招标采购项目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符合合同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都应当是允许的。但是,此种变更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变更是基于招标采购项目的客观需要,而非出于压低中标人的价格、缩减中标人的合同范围并重新发包给他人或由自己实施等非客观需要的变更;二是对于涉及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变更事项,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涉及工程的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内容时应当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