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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科目《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继续履行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29

  9.2.2继续履行原则

  合同争议解决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减损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应中止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相反,合同当事人仍应尽力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如《2007版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3. 5. 2款中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根据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根据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合同在发生争议之后都应当绝对地坚持不中止履行原则。如争议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将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可以及时中止履行合同。另外,如果争议一方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情形的,该方当事人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合同争议发生后,是否需要中止履行,应当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如继续履行是否经济、是否符合法定的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中止履行后是否会引起对方的反索赔等,因此,建议合同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就是否中止履行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等征求专业机构的意见。

  9.2.3合法性原则

  合同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应当通过和解、调解、争议评审、诉讼、仲裁等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避免以不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围困施工项目部、破坏施工现场、殴打项目管理人员等情形,前述方式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不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当事人应当避免采用暴力的、非理性的、不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否则,不仅正当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还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9.2.4及时解决纠纷原则

  合同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应积极地、及时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如果当事人拖延解决争议,一方面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进而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另一方面还会导致权利的丧失。如对于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此外,诉讼时效制度、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制度等都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的,该等权利将失去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外,合同条款也可以约定权利的行使期间,如《2007版标准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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