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章节讲义:第五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14
中二、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考点】建筑工程一切险
含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1.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 物质损失。
1)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20%。超过 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 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5) 场地清理费。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 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 10%计算。
6)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 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总保险金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2) 第三者责任。
含义: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
(3) 附加险。
根据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某项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商定。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 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并非自动承保,约定好才赔)
2)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 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 建筑期。
1) 保险责任的开始有两种情况:①工程破土动工之日;②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 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两种情况:①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
②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且最迟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试车期。①若被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二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日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②如安装的是新机器,保险人按保单列明的试车期,对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3) 保证期。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投保与否,由投保人自己决定,需要投保时,必须加批单,增收相应的保费。
(4) 保险期限的延长。如工程不能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内完工,经投保人申请并加缴规定的保费后,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5.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依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6.赔偿处理
(1)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保险人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或基本恢复至其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进行赔偿;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2) 保险人可有三种赔偿方式,即:以现金支付赔款;修复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
(3) 损失赔付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例题】
1.对建筑工程一切险而言,保险人对()造成的物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A.自然灾害
B.意外事故
C.突发事件
D.自然磨损
【答案】D
【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⑨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