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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章节讲义:第二章第一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14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合同法及价格法

  【本节考点总结】

1、合同的形式

2、合同的订立程序

3、合同的成立

4、格式条款

5、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的生效

7、效力待定合同

8、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9、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0、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2、违约责任

13、合同争议的解决

14、价格法

 

 

  【考点】合同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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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合同书

(2)信件

(3)数据电文

口头形式

谈话方式订立

一般运用于数额较小和即时结清的合同。

其他形式

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

  【真题】关于合同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有()。【2015】

  A.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电子数据交换不能直接作为书面合同

  C.合同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D.电话不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E.书面形式限制了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协商

  【答案】AD

  【解析】关于选项A,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关于选项B,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选项C,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关于选项D,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不包括电话;关于选项E,合同的任何形式都不限制了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协商。

  【考点】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

目的不同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

内容不同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内容具体确定,包含拟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法律效力不同

不是法律行为。即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是法律行为,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

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1)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承诺

承诺

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时间

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内容要求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思考:要约可以撤回、撤销,承诺可以吗?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可以撤销。

  【例题】

  1.【真题】合同订立过程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是()。【2016】

  A.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

  C.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质变更

  【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真题】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承诺的说法,正确的是()。【2012】

  A.承诺期限自要约发出时开始计算

  B.承诺通知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C.承诺可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D.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答案】D

  【解析】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真题】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承诺的说法,正确的是()。【2011】

  A.发出后的承诺通知不得撤回

  B.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C.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D.承诺的内容可以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

  【答案】B

  【解析】承诺通知可以撤回;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根据《合同法》,下列变更中属于新要约的是()的变更。

  A.要约确认方式

  B.合同文件寄送方式

  C.合同履行地点

  D.承诺生效地点

  【答案】C

  【解析】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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