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常考知识点(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6
中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甲级许可程序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首先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P17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然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乙级许可程序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的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审查决定。(P17中)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P32上)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P32中)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P32中)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P32中)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32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P32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P33上)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P33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提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P33中)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P33中)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P33下)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提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P33下)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提示】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P34上)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造价管理知识点练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P33下)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提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P33下)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提示】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P34上)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