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教材讲义:第一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5
中第四节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3)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
(一)资质等级标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1. 相关管理部门
2. 资质许可的程序
(1)甲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04)。
(2)乙级: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的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审查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申报材料的要求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设暂定期一年(07)。当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三)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0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资质的撤销和注销
1. 撤销资质(同注册造价工程师)
撤回其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 注销资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其他情形。
二、工程造价咨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