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

导航

2016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辅导资料第十六讲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7

 2016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辅导资料第十六讲 工程项目发承包模式

  (一) 总分包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于建设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结构简单。同时,由于合同数量少,使得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可发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

  (2)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建设单位可承担较少风险。

  (3)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由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通过分包合同建立了责、权、利关系,在承包单位内部,工程质量既有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从而增加了工程质量监控环节。

  (4)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总承包单位具有控制的积极性,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作用。此外,在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由一个单位统筹安排,使两个阶段能够有机地融合,一般均能做到工程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相互搭接。

  (5)对建设单位而言,选择总承包单位的范围小,一般合同金额较高。

  (6)对总承包单位而言,责任重、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获得高额利润的潜力也比较大。

  (二)平行分包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由于合同内容比较单一、合同价值小、风险小,对不具备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中小承包单位较为有利,使他们有可能参与竞争。建设单位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承包单位。

  (2)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整个工程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各承包单位,合同约束与相互制约使每一部分能够较好地实现质量要求。如主体工程与装修工程分别由两个施工单位承包,当主体工程不合格时,装修单位不会同意在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上进行装修,这相当于有了他人控制,比自己控制更有约束力。

  (3)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由于设计和施工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工程设计与施工阶段有可能形成搭接关系,从而缩短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4)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大。由于合同数量多,使工程项目系统内结合部位数量增加,要求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一是由于总合同价不易短期确定,从而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二是由于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从而增加工程造价控制的难度。

  (6)相对于总分包模式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发挥那些技术水平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承包单位的综合优势。

  (三)联合体承包模式

  (1)对建设单位而言,与总分包模式相同,合同结构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而且有利于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的控制。

  (2)对联合体而言,可以集中各成员单位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克服单一公司力不能及的困难,不仅可增强竞争能力,而且也可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合作体承包模式

  (1)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小,但风险较大。由于承包单位是一个合作体,各公司之间能相互协调,从而减少了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量。但当合作体中某一家公司倒闭破产时,其他成员单位及合作体机构不承担项目合同的经济责任,这一风险将由建设单位承担。

  (2)各承包单位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又不愿意组成联合体。参加合作体的各成员单位都没有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力量,都想利用合作体增强总体实力。他们之间既有合作的愿望,但又出于自主性的要求,或彼此之间信任度不够,不采取联合体的捆绑式经营方式。

  (五)CM承包模式

  (1)特点

  1)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即在工程设计尚未结束之前,当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时,就开始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标,从而使这部分工程的施工提前到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

  2)CM单位有代理型(Agency)和非代理型(Non-Agency)两种。代理型的CM单位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签订。而非代理型的CM单位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CM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代理型和非代理型的CM合同是有区别的。由于代理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因此,采用简单的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而非代理型合同则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加酬金的合同形式。

  (2)CM承包模式特别适用于那些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迫的大型复杂工程。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采用CM承包模式时的合同价更具合理性。2)CM单位不赚取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差价。3)应用价值工程方法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4)GMP可大大减少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风险。

  (六)Partnering模式:(1)出于自愿。Partnering协议并不仅仅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签署。(2)高层管理的参与。(3)Partnering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Partnering协议与工程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经过讨论协商后才会签署Partnering协议。(4)信息的开放性。

  值得指出的是,Partnering模式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模式,它通常需要与工程项目其他组织模式中的某一种结合使用,如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CM承包模式等。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