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造价工程师《计价控制》精讲考点: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05
中三、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1.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竣工结算的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核对竣工结算,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 |
一致 |
→ |
办理竣工结算 | ||||
不一致 |
承包人复核 |
同意核对结论 |
→ | ||||
不同意的说明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再次复核 |
无异议 |
→ | ||||
仍有异议 |
无异议部分 |
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 |||||
有异议部分 |
双方协商解决 | ||||||
协商不成,按争议方式处理 |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三)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四、最终结清
所谓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五、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包括协商和解与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两种方式。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调解
调解方式包括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以及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1)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解释或认定时,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2)当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时,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3.仲裁或诉讼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承包人非法装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习题:关于垫资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约定垫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利息
B.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C.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们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D.垫资达到合同综合一定比例以上时为无效合同
答案:B
3.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习题:某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款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现承包人起诉,发包人工程欠款利息应从()之日计付。
A.工程计划交付
B.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C.当事人起诉
D.监理工程师暂定付款
答案:C
(三)工程造价鉴定
1.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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