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基础考点:工程结算与决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20
中一、竣工决算的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
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新增资产价值的分类
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四大类。
(二)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2.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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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待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
3.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
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生产工艺流程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三)新增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我国作为评估对象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商誉等。
(四)新增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等。
(五)其他资产: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案例二】
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承包合同规定: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扣留,竣工前全部扣清;主要材料及设备费占工程款的比重按62.5%考虑。
(3)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一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业主按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每月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但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及以上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如表6-2所示。
表6-2 工程结算数据表 单位:万元
月 份 |
1~6 |
7 |
8 |
9 |
10 |
11 |
12 |
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 |
1100 |
200 |
200 |
200 |
190 |
190 |
120 |
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 |
1110 |
180 |
210 |
205 |
195 |
180 |
120 |
业主直供材料设备的价值 |
90. 56 |
35.5 |
24.4 |
10.5 |
21 |
10.5 |
5.5 |
问题: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1月至6月以及其他各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是多少?
4.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是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除考核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按月结算款等知识点与案例一基本相同外,还增加了对业主提供材料的费用、对承包商未按计划完成每月工作量的惩罚性扣款的处理方法。另外,还要注意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解:工程预付款:2200×25%=550(万元)
问题2:
解: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
2200-550/62.5%=1320(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1110+180+210=1500(万元)>1320万元
问题3:
解:
(1)1月至6月份: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110×(1-3%)-90.56 =986.14(万元)
(2)7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200-180)/200=10%
应扣留的工程款:180×5% =9(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80×(1-3%)-9-35.5=130.1(万元)
(3)8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500-1320)×62.5%=1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210×(1-3%)-112.5-24.4=66.8(万元)
(4)9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205×62.5%=128.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205×(1-3%)- 128.125-10.5=60.225(万元)
(5)10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95×62.5%=121.87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95×(1-3%)-121.875-21=46.275(万元)
(6)11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
(190-180)/190=5.26%<10%,工程款不扣。
应扣工程预付款:180×62.5%=1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80×(1-3%)-112.5-10.5=51.6(万元)
(7)12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20×62.5% =7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20×(1-3%)-75-5.5=35.9(万元)
问题4:
答: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180×5% =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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