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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基础考点: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13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1)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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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选择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可选择总价合同;如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如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施工中交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此缺乏经验,又无国家标准时,不易采取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对一些紧急工程(如灾后恢复工程等),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可能仅有施工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较为合适。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一)概述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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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义务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承包人义务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3.监理人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三)施工进度和工期

  1.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2.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处理办法。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有关变更条款的约定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竣工验收

  (1)当工程具备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2)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四)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隐蔽工程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要求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

  (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验收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缺陷责任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责任方承担。

  (2)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五)其他内容

  1.安全施工

  (1)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化石、文物

  一旦发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不利物质条件

  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有关变更的约定处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当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承包人有责任自行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可按有关“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约定,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争议的解决

  1.争议评审

  应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3.争议的法律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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