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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基础习题(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11-04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天。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3000元(含税金)。

  (2)当每项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清单工程量的15%时,调整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或1.1)。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0元/工日计算。(4)规费按人材机费用、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4%计取,增值税率为10%。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如图4.1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B和工作I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工作C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个工日。

  事件2:工作I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定了工作I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工作I时间压缩2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工作H施工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工作G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22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工作G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事件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

  (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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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问题1:

  事件1承包方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理由: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属于发包方的责任,承包方损失应由业主承担,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天,其总时差为7天,超过了工作C的总时差。

  事件2承包方不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理由:承包采取技术组织措施赶工期是为了获得工期奖励。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事件3承包方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理由:天气过于炎热属于不可抗力,人员窝工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H工作的总时差为23天,延误5天未超过其总时差。

  事件4承包方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理由:清单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赶工以保证不因工程量增加而影响项目总工期,承包方由此发生的赶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发包方承担。

  问题2:

  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天。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为111天。

  问题3:

  事件1:

  人工窝工补偿:50×50=2500元

  工作I机械闲置补偿:1000×50%×10=5000元

  合计:(2500+5000)×(1+4%)×(1+10%)=8580元

  事件4:

  工作G平均每天完成:1750÷35=50m3

  G工作增加工作量:(2200-1750)÷50=9天

  增加工程款:[1750×15%×300+(2200-1750×1.15)×300×0.9] ×(1+4%)×(1+10%)=148005元

  由于发生事件1、2,G工作需赶工完成8天工作量发生赶工费:8×50×60×(1+4%)×(1+10%)=27456元

  承包方可获得的奖励工期为:110+3-111=2天

  奖励费用:3000×2=6000元

  所以,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为:8580+148005+27456+6000=190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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