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资格工作网 2017-02-24
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补贴标准,推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分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为A、B、C、D、E五个类别(详见附表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新工种和未列入本通知职业(工种)目录的,盟市可参照相近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一)职业技能培训
凡具有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经营资质的培训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的培训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00元,资料费据实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
全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二)凡参加评审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人员,每人分别收取评审费180元、220元。
(三)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四)企业人才评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4。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5。
(六)参加补考的人员,按照补考科目执行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6。
(七)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八)自治区各行业,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鉴定的鉴定费分配比例,执行盟市级分配标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五类人员。上述人员在申请上一级别培训时,须符合自治区职业资格相关申报条件。
2.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A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4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2500元;B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3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600元;C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240课时,基准培训补贴每人每次1000元;D、E类职业(工种)培训课时不低于12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800元。
A、B、C三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各盟市可根据成本核算、培训后就业效果,进行上下不超过20%的浮动。D、E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不作浮动。
A、B、C三类实操培训课时数不低于总课时数的60%。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认定办法,按照“一旗县(市区)一品牌”的原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品牌认定工作,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旗县(市区)行政区数。确定为本地区培训品牌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10%。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至12个月,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6个月以上的每人补贴2000元;达到12个月的每人补贴35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1]2218号)的有关规定。
4.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标准
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承担政府培训补贴项目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
5.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补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内政办发[2012]135号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46号)规定执行。
6.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4〕1807号)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初次参加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承担部分减收50%。
三、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站开展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确需单独核定培训费、鉴定费收费标准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另行核定。
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命题、场地、材料及人员等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教材的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的题库建设,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鉴定及高技能人才的宣传,不得挪用他用。
五、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各培训机构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并收费。
六、职业技能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金额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七、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清单,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人社和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拨付、审核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1]221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35号)的规定办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费预拨方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的有关规定。
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区域优势品牌、民族地区特色,细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77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类表(1.2.3.4.5.6)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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