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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育婴师职业技能补贴实施办法通知

来源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5-15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南宁市职业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2019年5月29日

  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南宁市职业培训工作,规范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展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本办法所指职业培训主要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针对特定群体,以促进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享受补贴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任务,负责本级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对贫困家庭劳动者、计生家庭劳动者的培训优先安排。

  第二章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的组织方式包括自主参加培训和项目制培训两种方式。

  第六条 自主参加培训方式

  (一)补贴对象:下列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1.贫困家庭劳动者(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上述五类人员可自主选择广西区内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政府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详见附件1。属于自治区、南宁市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在附件1确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

  (三)补贴申报

  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之日(即证书上落款之日,下同)起5个月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3);

  (2)居民身份证(不是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不用提供);

  (3)人员身份类别材料(见附件2);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查询的,不用提供,下同);

  (5)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属于贫困家庭劳动者的,可由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的,补贴申请材料不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但应提供培训机构与贫困家庭劳动者签订的代垫培训费协议。

  (四)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审核一次补贴申领材料,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上月申领材料的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项目制培训方式

  (一)补贴对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或企业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项目制培训是指在市场有明确需求、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就业方向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指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且尚未发布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等级标准的专业或工种,证书范本见附件12,下同)的培训。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与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一致,但实际给付标准,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项目制培训协议中规定的培训成效相挂钩,未达到规定的培训成效的,实际给付标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低于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同类职业(工种)培训的补贴标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与B类(培训时间40个学时以上)培训合格证书一致,并可凭相应证件作为补贴申领的凭据。

  (三)培训流程

  1.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收集到市场有明确需求、有明确就业方向的参加培训人员或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情况下,确定项目制具体培训项目。

  (2)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拟用工及培训需求向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项目制培训需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

  (3)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有明确的订单培训的,可以向拟用工单位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多个跨县区、开发区企业的,原则上向参培人员数最多的企业所在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项目制培训需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

  2.确定培训机构。承担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其中:承担电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育婴员、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其他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培训的方式、要求、验收方式等参照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情况,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机构(通过培训机构校企合作确定的项目,原则上由该培训机构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属于培训合格证书类的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依据将培训补贴拨付给企业。

  3.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就业率(协议中约定的学员培训后的就业率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区、开发区就业技能培训后就业率)等双方责任。

  4.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培训协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对象进行考试考核。属于培训合格证书类的培训,培训考核内容与方式由培训机构与拟用人单位商定,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的,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考核结果申领补贴。

  (四)补贴申报

  培训机构或企业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对照培训协议条款,向签订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申请)信息表》(包括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附件4);

  2.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

  3.南宁市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

  4.南宁市申领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

  5.居民身份证(不是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不用提供);

  6.人员身份类别材料(见附件2);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导出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8.协议约定的培训成效材料。

  (五)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完成对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创业培训的组织方式包括自主参加培训和项目制培训两种方式。

  第九条 自主参加培训方式

  (一)补贴对象

  自主选择经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自主开展创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即SYB培训、IYB培训、E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下同),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参加SYB培训(SYB培训中需包含GYB培训内容)和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的培训补贴。

  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培训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三)补贴申报

  补贴对象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5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3);

  2.居民身份证(不是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不用提供);

  3.人员身份类别材料(见附件2);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属于贫困家庭劳动者的,可由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的,补贴申请材料不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行业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但应提供培训机构与贫困家庭劳动者签订的代垫培训费协议。

  (四)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审核一次补贴申领材料,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上月申领材料的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项目制培训方式

  (一)补贴对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项目制培训是指在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创业意向的前提下,市、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创业培训项目,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6月30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去产能失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与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一致,但实际给付标准,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项目制培训协议中规定的培训成效相挂钩,未达到规定的培训成效的,实际给付标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低于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三)培训流程

  1.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收集到有明确创业意向的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下,确定项目制具体培训项目。

  (2)培训机构收集到有明确创业意向的参加培训人员的,可以向本班次培训人员户籍集中在同一县区(开发区)人数最多的户籍地或培训机构、中等职业院校、高校所在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项目制培训需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

  2.确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情况,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机构(属于第2种培训项目确定方式确定的,原则上由该培训机构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

  3.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

  4. 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协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对象参加考试考核。

  (四)补贴申报

  培训机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对照培训协议条款,向批准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申请)信息表(包括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附件4);

  2.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

  3.南宁市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

  4.南宁市申领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

  5.居民身份证(不是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不用提供);

  6.人员身份类别材料(见附件2);

  7.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8.协议约定的考勤表、全程授课视频资料光盘及培训成效等材料。

  (五)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完成对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技工院校,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劳动预备制学员的培训费(包含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按以下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层次,分别给予培训补贴:

  (一) 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

  (二) 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

  (三)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

  (四)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

  (五) 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申报及发放

  培训补贴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申请,并由培训机构直接拨付给个人。具体的补贴申请根据《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执行。

  第五章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补贴对象: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录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培训实际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三)培训流程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或新转岗之日起1年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的规定实施培训,由企业在核实培训对象符合培训条件的情况下,离办班还有1个月前将有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培训。审核材料包括: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申请)信息表;

  2.学徒培养计划;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样本及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协议的承诺书;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含社保号);

  6.企业与培训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企业出具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情况表应反映每名培训补贴对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并由培训补贴对象签字确认)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材料”)。属新转岗的,应提供新转岗情况表,情况表应反映原岗位、新岗位、转岗日期,并由培训对象签字确认。

  (四)补贴申报

  1.企业培训任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企业在开班之日起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预支培训补贴,申请预支额为年培训补贴的50%。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南宁市申请预拨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2.企业应当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审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付剩余培训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8);

  (2)南宁市申领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9);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培训视频资料。

  (五)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一)补贴对象:组织企业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或自主到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职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个人。

  (二)补贴标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A、B、C职业(工种)分别按照6000元、5200元、4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培训流程

  1.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的,在核实培训对象符合培训条件的情况下,在离办班还有10个工作日前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企业委托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的,由培训机构提出办班备案。培训涉及多个跨县区、开发区企业的,原则上向参培人员数最多的企业所在的县区、开发区提出)提出办班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备案材料如下: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申请)信息表(附件4);

  (2)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

  2.企业职工自主参加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核实培训对象符合培训条件的情况下,在离办班还有10个工作日前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涉及多个跨县区、开发区企业的,原则上向参培人员数最多的企业所在的县区、开发区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备案材料如下: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申请)信息表(附件4);

  (2)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

  (四)补贴申报

  1.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8);

  (2)南宁市申领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9);

  (3)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劳动合同材料”。

  2.企业职工自主参加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代培训补贴对象向办班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0);

  (2)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劳动合同材料”;

  3.企业或个人可委托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除提交第1点(1)(2)(3)(5)项材料外,(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不用提供),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垫协议。

  (五)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号、培训机构的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

  (一)补贴对象:与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到广西区内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政府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附件1同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与B类培训合格证书的一致)的60%。

  (三)培训流程

  企业在核实培训对象符合培训条件的情况下,在离办班还有10个工作日前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企业委托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的,由培训机构提出办班,培训企业涉及多个跨县区、开发区企业的,原则上向参培人员数最多的企业所在的县区、开发区提出)提出办班备案后组织培训(如为培训合格证书类的培训,办班备案手续改为办班申请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办班后,企业或培训机构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否则不拨付培训补贴)。办班备案(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申请)信息表(附件4);

  2.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

  (四)培训合格证书类培训要求

  1.属于合格证书类的培训,培训内容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用人单位的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培训,实操时间不低于总课时的60%。

  2.培训过程要全程录像(每半天上课时,要进行点名),并刻录成光盘,作为补贴申领作为补贴申领材料提交。

  3.培训要实做好考勤工作,每半天签到一次,作为补贴申领材料提交。

  4.培训考核内容与方式由用人单位报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实施,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5.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的,无需提交上述1-4项的材料,凭相应证件作为补贴申领的凭据。

  (五)补贴申报

  企业应当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审批办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8);

  2.南宁市申领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9);

  3.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2);

  4.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6.“劳动合同材料”。

  企业可委托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的,补贴申领材料不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但需提供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垫协议。

  (六)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在

  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培训机构的单位账户。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

  第十九条 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 补贴申报

  补贴对象应当在证书核发之日起5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1);

  (二)人员身份类别材料(见附件2);

  (三)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属贫困家庭劳动者项目制培训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费,培训机构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开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除提供上述2、3、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3);

  2.南宁市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4);

  3.培训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垫协议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审核一次补贴申领材料,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上月申领材料的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其他培训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台账管理,每半天应考勤签到一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中应增加美丽广西·生态乡村、禁毒、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防艾滋病等相关知识和内容,以上课程内容累计不少于2个学时。培训机构应做好课程安排、照片等有关记录台帐。

  第八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审核公示力度,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内容、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出生年月日信息)、补贴标准及金额、培训成果,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既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又要简化申请程序,减少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职业培训补贴须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审核拨付,并逐步将补贴享受人员、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纳入信息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要落实公示制度,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和个人或协助骗取补助资金的工作人员,除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培训机构(企业)五年内不得承担(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培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8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7〕2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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