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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育婴师证书技能补贴最低可领1500元!

来源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4-23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由通知可知,育婴师证书分三个等级的,具体补贴如下:

  补贴证书范围:

  取得初级育婴师证书,补贴1500元

  取得中级育婴师证书,补贴2000元

  取得高级育婴师证书,补贴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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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和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

  1.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和申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和申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按实际到课天数发放(含考试考核鉴定时间),标准为半天40元,一天80元。申领办法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泸市财社〔2019〕146号)文件执行。

  免费培训是指对除交通、食宿以外的培训费用进行免除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培训的项目目录及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确定,如有变动及时予以公布。培训合格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指导帮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参加免费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其它培训

  1.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各类企业的范围或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2.企业职工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同级应急、市场监管、住建和财政等行业部门商量确定。

  3.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同级农业农村和财政等部门确定。

  4.对司法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同级司法和财政部门商量确定。

  (四)培训补贴标准

  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证书指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1.对国家职业分类目录中培训成本较高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培训补贴标准:高级技师6000元,技师5000元,高级工3000元,中级工2500元,初级工2000元,合格证A类1500元。

  对国家职业分类目录中非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培训补贴标准:高级技师4000元,技师3000元,高级工2500元,中级工2000元,初级工1500元,合格证B类1000元。

  专项能力证书补贴标准1000元。高级技师提升培训合格证C类补贴标准1000元。培训合格证D类补贴标准700元。

  2.创业培训补贴标准1000元。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1500元。

  3.企业职工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和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备案金额给予补贴。

  4.培训合格证分为ABCD类,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关于开展项目制培训

  对企业开展培训和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等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政策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各区县结合本区县实际完善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公示、拨付等制度,优化申领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不予补贴;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先行缴纳培训费的,由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专账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如确有需求,但我市定点机构没有培训能力的,经备案同意后,可以到具有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有关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三)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费按实进行补贴。获证人员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的不提供)及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培训机构等帐户。对纳入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可在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5%。

  (四)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培训机构对重点群体开展免费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给培训机构;企业依托职工培训中心等内设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由企业申请补贴并拨付给企业。

  (五)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准入类工种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专项能力考核的工种必须进行专项能力考核,合格后核发专项能力证书;其它工种经考核合格后办理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启动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个人、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须在证书(或鉴定、考核机构出具的文件)落款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12个月的不予受理。

  (七)贫困家庭子女界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城乡低保家庭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界定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离校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界定为培训时处于未就业状态。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属和各区县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拟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须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所在地申请开班,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进行线下办理,由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市级参保企业拟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须经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同意或者指定区县备案同意。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未经备案同意自行组织的培训,一律不予补贴。企业职工因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统考取得证书后领取本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的培训补贴可不需先行备案。

  (二)在省内注册、且有跨市(州)或在市内注册、且有跨区县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培训的,由总公司参保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由分支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组织培训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或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指定受理,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需求分散或不具备自行培训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依托大型骨干企业、产业园区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由小微企业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补贴。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实际用工企业。

  (三)有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需求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将本级培训计划和用款计划报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操作流程另行制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开展的培训项目需统一纳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机构和项目目录清单进行管理并公开。

  (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市上将根据常住人口、培训需求、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等对专账资金进行调剂,保障全市培训人数和资金使用双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市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要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加强业务协同配合,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捷服务。

  (六)各区县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建立提升行动资金月报制度,并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自觉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执行的不再变更,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按本通知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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