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2-18
中江西人社局公布《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由通知可知,育婴师证书分三个等级的,具体补贴如下:
❥取得初级育婴师证书,补贴1000元
❥取得中级育婴师证书,补贴1500元
❥取得高级育婴师证书,补贴2000元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鼓励和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自身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1.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根据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成本、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在省里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由企业或本人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中请表》(见附件)。
(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网查询、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比对等方式,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数额及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处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 日前汇总统计后,向参保地财政部门中请补贴。参保地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四、资金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技能提升补贴项目,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一级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地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69号)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机构经办能力建设,以“规范、安全、便捷"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关,对核发证书信息要及时录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定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防廉洁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抓好政策宣传落地。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渠道宣传中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