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育婴师鉴定考核申报条件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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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考核申报条件
1.根据人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要求,各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见附件3)和各职业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文件相关规定与人社厅发〔2018〕26号文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不一致的,按人社部规定执行。
2.对2018年前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技工院校学生,兑现招生条件,按招生时规定的条件申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鉴定。
3.参加全国、全省统考补考考生,按2018年审定的考试资格申请补考。
4.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报名参加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