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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育婴员考试复习重点:基础知识(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26

  (51) 《母婴保健法》的主要内容。《母婴保健法》第7条规定:“保健和医疗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

  A. 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B. 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C. 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母婴保健法》第14条规定:“医疗保健应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保健服务包括:

  A.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期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B. 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C. 胎儿保健:为新生儿长发育进行定期监护,建立季、月、周联系卡并及时提供咨询和医疗指导。

  D.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建立联系卡。 E.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F.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检查检和预防接种,逐步到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母婴保健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疾病,促进母婴健康的发展。

  《母婴保健法》第31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服务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母婴保健法》第34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母婴保健法》第36条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采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2) 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A. 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抚养权。

  B. 未成年人享有的财产权益有:财产所有权、受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未成年人还享有受教育权、劳动权、诉讼权等。

  (53)《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一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二是儿童受保护权。三是儿童的发展权。四是儿童的参与权。

  (54) 《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权利。一是儿童的生存权。二是儿童的受保护权。三是儿童的发展权。四是儿童的参与权。

  (55)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包括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6)社会保险的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年老、伤病、残疾、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下,发生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制性、资金来源多样性、保障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作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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