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下半年山西育婴师考试事项补充通知
来源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7-10-12
中内容摘要:2017下半年山西育婴师考试事项补充通知:报名数据上报时间截至10月11日。
关于2017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统考报名点:
为做好2017年下半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批准的职业范围开展报名组织工作,不得跨职业、跨级别组织报名。
二、严格按照职业申报条件审核考生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报名点。
三、考生信息要录入准确、照片清晰。录入完成后,将考生资料按录入顺序排列报送省中心进行资格复审。报名数据上报时间截至10月11日。
涉及心理咨询师二级的机构全部录入到“2017年11月全国统考(11月18日)”批次。
四、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晋财综【2012】33号)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规定收取考生鉴定费用,不得多收、乱收。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不需要进行培训的考生,严禁捆绑收取培训费,只能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代收鉴定费;
2、对于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报名的考生,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及《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对考生组织培训,并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今后培训合格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正考或补考均不得再次收取培训费。
五、根据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保持统一鉴定工作相对稳定发展,省中心决定暂时停止2018年统一鉴定报名组织工作,具体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六、如省中心接到考生投诉,将经核实确属违规乱收费的,省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报名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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