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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蒙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9-11-25

  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在全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71号)文件精神,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已备案的试点企业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企业职工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职业(工种)范围:试点企业已备案的职业(工种)。

  (三)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划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二、评价内容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注重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以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道德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三、评价方式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价申报人员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业绩评价、专家评审等多种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对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等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四、实施程序

  (一)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通过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平台进行监督和服务,实现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当地备案企业实施监管。

  (二)试点企业制订评价方案,确定组织领导、考评内容、方式、纪律要求等,并报企业所在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试点企业通过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平台完成考核计划、考生报名、考场编排、组卷发卷、成绩管理、证书打印等考务流程。

  (四)评价过程须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评价试题使用国家题库,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命题,或自命题与国家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电子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过程资料,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源。评价全程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

  (五)试点企业须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机构须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六)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审核认定后,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审定。

  (七)试点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自治区编码规则(见附件1、附件2),自行设计本企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备案后,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八)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将已审核通过的证书数据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信息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同时,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将纳入自治区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企业要尽快启动评价认定工作。试点企业在开展评价工作前,要将评价工作方案报当地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当地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备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对其评价结果予以确认。

  (二)试点企业要及时成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组织机构,负责考务安排和内部质量监督,不得交由其他机构代为组织。

  (三)试点企业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企业评价过程进行质量督导,对违规失信、虚假评价、管理失序等行为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结果。

  (五)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培训及技术支持等服务。同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六)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总结本地区试点企业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中的主体作用,以试点企业为依托,吸纳更多的企业参与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设工作。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蒙古自治区编码规则

  附件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内蒙古自治区编码规则

  一、证书编码结构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1位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含义如下:

  (一)第1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类别代码。Y表示企业或用人单位,S表示第三方评价机构。

  (二)第2-5位为备案途径代码。取值为0000的代码,表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除取值为0000以外的代码,表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赋码。

  (三)第6-7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参保所在地的省级代码,内蒙古自治区代码为15。

  (四)第8-9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所在盟市序列码。盟市序列码分别为:自治区直属00,呼和浩特市01,包头市02,乌海市03,赤峰市04,通辽市05,呼伦贝尔市06,兴安盟07,锡林郭勒盟08,乌兰察布市09,鄂尔多斯市10,巴彦淖尔市11,阿拉善盟12,满洲里市14。

  (五)第10-13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序列码。

  (六)第14-15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公元纪年的后两位,例如:19表示证书核发年份是2019年。

  (七)第16位为职业技能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5表示五级/初级工;4表示四级/中级工;3表示三级/高级工;2表示二级/技师;1表示一级/高级技师。

  (八)第17-22位为证书序列码,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年度分等级分别从000001-999999依次顺序取值。

  二、示例

  (一)示例1:Y 0000 15 01 XXXX 19 5 000001

  第1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2-5为表示评价机构先行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固定取值0000;第6-7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内蒙古自治区;第8-9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呼和浩特市序列码,第10-13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自治区人力资格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赋码;第14-15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2019年;第16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五级;第17-22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000001。

  (二)示例2:Y 0001 15 02 XXXX 19 4 000008

  第1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类别为用人单位;第2-5为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赋予该机构的代码为0001;第6-7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在内蒙古自治区;第8-9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包头市序列码,第10-13位表示该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由自治区人力资格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赋码;第14-15位表示该证书核发年份为2019年;第16位表示该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为四级;第17-22位表示该证书序列码为000008。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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