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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医学伦理学》考点解析:第七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5

  第二节 安乐死与医学伦理

  一、安乐死概述

  1 、安乐死的涵义

  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

  2 、安乐死的特征

  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必须是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

  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目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且正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

  安乐死必须是由患者或家属诚恳提出,且医生确信该请求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理性决定

  引起患者死亡的手段是作为尽可能无痛而选择的。

  3 、安乐死的类型

  根据医务人员“ 有无主动作为” ,分为:

  主动安乐死:采取某种措施(如注入致死药物)导致患者的无痛死亡;

  被动安乐死: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医疗措施而听任病人死亡。

  根据安乐死是否由病人本人提出请求,分为:

  自愿安乐死:根据病人的明确请求和完全的知情同意的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对不具备明确请求行为能力的和精神上不可能明确提出请求的病人(如昏迷病人)的安乐死

  二、支持安乐死的伦理论证

  (一)支持观点

  1、对人死亡方式权的尊重

  “死亡权”与“死亡方式权”辩

  关于死亡权的证明

  死亡是一种人权,而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

  安乐死是死亡方式之一种,所以安乐死是一种人权,是合乎伦理的要求。

  2、生命价值原则的证明

  3、现代医学目标的取向

  4、卫生资源公正的分配

  (二)对支持观点的意见

  赞成安乐死有其充分的伦理依据,在伦理学上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明。

  最根本的伦理学依据是医学和社会对个体生命的死亡方式选择权利的尊重。

  三、反对安乐死的伦理论证

  (一)反对观点

  1、安乐死是变相杀人,执行安乐死与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救死扶伤的神圣职业道德是相互违背的。

  2、任何人都有生的权利,任何情况下医生都无权主动促进病人的死亡,而安乐死是故意毁灭生命的行为,是一种反自然行为。

  3、安乐死有碍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4、实施安乐死要以不可逆的诊断为前提,在进行不可逆的诊断过程,就有可能出现误差,致使病人丧失了可以自己改善的机会、继续治疗可能恢复的机会、在实践中发现新疗法及用其治疗的机会。

  (二)对反对观点的意见

  1、杀人并不总是恶的

  2、主动安乐死不同于故意杀人

  安乐死和故意杀人都是致人于死,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其实质和主观故意内容却有根本的区别。

  故意杀人是在某种恶念驱使下,去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所追求的结果是致被害人于死,

  安乐死它所追求的不是致人于死这种结果,因为这个结局已定,患者无可救药的疾病导致必死无疑的结局已定,只不过是使这种结局人为地提早一步。安乐死所追求的是通过人工调节措施改变濒死患者继续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状况,是对死亡方式的一种选择,是在受折磨而死和无痛致死之间进行的选择,从而体现生命的质量和价值,这是安乐死所追求的真正含义之所在。

  安乐死是‘应被害人要求’(即患者自愿申请),其目的在于‘解除被害人的病痛’。正因为如此,所以安乐死根本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它的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患者和社会都有利。

  四、安乐死的国际立法状况

  2002年4月1日,允许安乐死的法案在荷兰正式生效。荷兰也因此开历史之先河,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主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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