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

导航

2016年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医学伦理学》考点解析:第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1

  第二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一、生殖技术概述

  (一)生殖技术的含义

  1 、生殖技术的涵义:是指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技术。人的自然生殖,由性交、输卵管受精、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分娩等步骤组成。生殖技术就是替代上述自然生殖的一个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手段。

  二、关于生殖技术的伦理讨论

  (一)生殖技术的伦理价值

  1 、生殖技术可以治疗、弥补不育,有利于婚姻家庭

  2 、生殖技术可以用于优生

  3 、生殖技术可以有利于计划生育

  4 、生殖技术可以有利于农业、畜牧业、医药业,有利于抢救濒危动植物

  (二)生殖技术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

  1、异源人工受精、体外受精是否破坏了婚姻关系和家庭和睦?

  2、运用供精的人工受精和供精的、供卵、供胚胎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生殖技术所生的孩子,其真正的父母是谁?

  3、代孕母亲是否合乎道德?代孕母亲可否商业化?

  4、精子、卵子和胚胎是否可以商品化?

  5、非在婚妇女能否进行人工受精?

  6、胚胎移植剩余后的胚胎能否进行科学研究?

  三、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一)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

  捐赠者对出生的后代没有任何义务与权利。

  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孩子与正常出生的孩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受者的告知内容:技术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风险以及接受随访的必要性

  对捐赠者的告知:捐赠是无偿的、健康检查的必要性以及不能追问受者与后代的信息等情况

  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互盲和保密原则

  捐赠者与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保持互盲

  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互盲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

  (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提供给5 名妇女受孕

  (五)严防商品化原则

  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应用于有可能自然生殖的夫妇

  供精、供卵、供胚胎应以捐赠为目的,禁止买卖。但对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

  对剩余胚胎,由胚胎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但禁止买卖

  (六)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社会学、法学和医学等有关专家组成,并依据上述原则开展工作。

  四、关于克窿人的伦理争论

  (一)支持者的观点:

  器官移植

  繁衍健康后代

  再造亲人

  增殖强人

  进行研究或将克隆人作为人类的佣人

  (二)反对者的观点:

  1、破坏人类基因的多样性,导致基因歧视

  2、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混乱

  3、无性生殖广泛运用,还可能引起性比例失调

  4、对人的识别,主要是依靠指纹、相貌、DNA,而克隆人在这些方面完全相同,这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的难以区分。 这会给刑侦工作带来麻烦。

  (三)对待克隆技术的态度

  1、重视克隆技术的重要意义

  2、应对无性繁殖技术应用的社会后果予以重视,进行充分、科学和伦理的讨论论证。在未能充分证明这一技术对人类有进步意义之前,为防止负面的后果,对可能的好处的必要牺牲以及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克隆人的研究都是需要的

  3、目前国际上主导医学伦理认为是不道德的。2005年3月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政府也明确表示:反对生殖性克隆,继续治疗性克隆研究。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