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卫执业助理医师环境卫生学复习:大气卫生标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9
中大气卫生标准
(一)大气卫生标准的概念
大气卫生标准 是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法定最高限值。它是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居民健康,评价大气污染程度,制订大气防护措施的法定依据。
1.标准与基准
基准(Criterion)
是通过科学研究得出的对人群不产生有害或不良影响的最大浓度,是根据剂量一反应关系和一定的安全系数而确定的,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
标准(standard)
是国家对环境中有害因素提出限量要求和实现这些要求所规定的相应措施的技术法规。标准的制订是以基准为主要依据并且要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经过综合分析而制订的,并由国家管理机关批准颁布,具有法律的制约性的。
2.两种最高浓度容许值
我国的大气卫生标准规定了两种浓度的最高容许值,即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和一次最高容许浓度。
一次最高容许浓度 是指任何一次短时间采样测定结果的最高容许值。有些物质能使人或动植物在短期内(瞬间或20min内)出现刺激、过敏或中毒等急性危害,则该物质必须制订一次最高容许浓度,这是确保接触者在短期内吸入该物质不致于产生上述任何一种急性危害的上限值。
日平均最高容许浓度 是指任何一天内多次测定的平均浓度的最高容许值。对一些有慢性作用的物质都应制订此值,亦即经过长时间(数月、数年)的持续作用也不致引起最敏感对象发生慢性中毒或蓄积现象以及远期效应的日平均上限值,在任何24小时内均不应超过,以达到防止污染物慢性和潜在性危害的目的。
有些物质既能产生急性危害,又能产生慢性危害,则两种最高容许值都应制订。
我国大气卫生标准以重量浓度(mg/m3)表示,即标准状况下 lm3空气中该物质的重量mg数。
(二)制订大气卫生标准的原则
1.我国制订和修订大气卫生标准的原则
1)对机体不应引起急、慢性中毒: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污染物的急性和慢性毒作用阈,包括不引起潜在的远期效应。
2)对主观感觉无不良影响: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嗅觉阈及眼睛和上呼吸道的刺激作用阈。
3)对人体健康无间接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引起生活卫生条件的恶化和对机体发生间接危害(例如降低大气透明度、影响开窗换气、危害植物生长、腐蚀材料)的阈浓度。
4)根据现有知识,选择以上几种阈浓度中的最敏感指标,作为确定基准值的依据。
(三)我国的大气卫生标准
我国现行的大气标准有两个。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该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于1996年发布。该标准对10个污染物制订了限值,且每个污染物的标准均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地区应执行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地区应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适用于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地区。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此标准由卫生部等组织修订后于1979年颁布,对大气中34种有害物质制订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