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医学伦理学》考点:第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0
中第二节 器官移植的伦理分析
一、一般性伦理分析
首先是器官移植技术的费用极为昂贵
人们的伦理争论还集中在器官的来源问题上
二、器官来源及其伦理分析
(一)自愿捐献(Voluntary Donation)
这一器官来源途径强调,器官供者的自愿(voluntarily)和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收集器官的基本道德准则。
(二)推定同意(Presumed consent)
这一器官来源途径指由政府授权给医师,允许他们从尸体上收集所需要的组织和器官。推定同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给予医师以全权来摘取尸体上有用的组织或器官,不考虑死者及其亲属的意愿。另一种是当不存在来自死者或家庭成员的反对时,就可进行器官收集。
(三)器官买卖或器官商业化
器官买卖曾经在世界各国包括欧美等国存在过。
(四)胎儿器官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在今天所有的器官来源中,治疗效果最好的应该是胎儿器官。
对于利用胎儿器官,人们的担忧主要在于会对胎儿造成伤害,比如人为杀死婴儿、为治疗而怀孕或流产等,因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都采取了禁止政策。
(五)异种器官
在人类器官不能满足移植需求的情况下,人们很容易想到利用其他物种的器官。
(六)人造器官
人造器官是在器官紧缺的情况下增加器官供应的另一个思路。
(七)克隆器官
无性繁殖(clone)技术的发展为扩大器官来源提供了另一个思路,有人设想借这种方法来增加器官供应。尽管目前还从未见到克隆器官临床应用的报告,但是实际上人们正在朝这一方向前进。
三、受者选择及其伦理分析
(一)供者的意愿
这应该是首要标准
(二)医学标准
(三)社会标准
社会标准是在根据医学标准仍不能确定受者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标准,主要指根据受者社会价值的大小来确定获得器官的资格。
(四)随机性标准
随机性标准就是一种补充标准,它是指在根据上述标准仍不能确定受者的情况下,应根据一种随机的先后次序来加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