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共卫生助理医师考试《环境卫生学》讲义:第四章第九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0
中(二)制订大气卫生标准的原则
1.我国制订和修订大气卫生标准的原则
1)对机体不应引起急、慢性中毒: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污染物的急性和慢性毒作用阈,包括不引起潜在的远期效应。
2)对主观感觉无不良影响: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嗅觉阈及眼睛和上呼吸道的刺激作用阈。
3)对人体健康无间接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应低于引起生活卫生条件的恶化和对机体发生间接危害(例如降低大气透明度、影响开窗换气、危害植物生长、腐蚀材料)的阈浓度。
4)根据现有知识,选择以上几种阈浓度中的最敏感指标,作为确定基准值的依据。
(三)我国的大气卫生标准
我国现行的大气标准有两个。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该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于1996年发布。该标准对10个污染物制订了限值,且每个污染物的标准均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地区应执行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地区应执行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适用于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地区。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此标准由卫生部等组织修订后于1979年颁布,对大气中34种有害物质制订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