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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09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

  医疗机构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其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二)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估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手术成功率、长期存活率, 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 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 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检查和接受人 的风险评估

  (三)摘取活体器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②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③确认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四)摘取尸体器官的要求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五)人体器官移植的费用

  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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