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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环境卫生学重点笔记:第十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9

  第十章 家用化学品

  家用化学品 泛指在家庭中使用的一大类化学物品。广义上讲,凡进入家庭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的化学物品,均可通称为家用化学品,其中包括化妆品。

  家用化学品种类

  家用化学品可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大致分为两大类,即化妆品和其它家用化学品。

  一、化妆品

  化妆品 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工产品。

  凡内服或经呼吸道吸入方式进入人体的物品,尽管有美容作用也不能称为化妆品。化妆品亦不同于药品,化妆品使用目的在于清洁人体皮肤、增加美感,而不是为了治疗 。化妆品均为外用,可应用于不同年龄人群,并可终生使用。

  化妆品组成

  化妆品成分由基质和辅料组成。

  基质 起主要功能作用,常用的有油脂、蜡、粉类物质、水和有机溶剂等。

  辅料 赋予化妆品成型、稳定或色香和其它特定作用,包括有乳化剂、助乳化剂、香精、色素、染料、颜料、色淀、防腐剂、抗氧化剂和其它添加剂(保湿剂、粘合剂、受敛剂、表面活性剂、特殊功效添加剂等)。

  化妆品分类

  按剂型 可分为

  水性剂、乳状剂、合剂、胶冻剂、膏状剂、锭状剂、块状剂、笔状剂和气溶胶剂等。

  按使用部位 可分为

  皮肤用、头发用、指甲用和口腔用化妆品。

  按作用功能 可分为:

  (一)一般用途化妆品

  1.护肤类化妆品

  2.益发类化妆品

  3.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4.芳香类化妆品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

  这类化妆品为获得某种特殊功能常加入某些限用物质或有一定副作用的物质。

  二、其他家用化学品

  (一)洗涤剂类

  (二)粘合剂类

  (三)涂料

  (四)家用杀虫驱虫剂

  (五)气溶胶产品

  (六)其他

  家用化学品对健康影响

  一、家用化学品致室内空气污染

  家用化学品某些产品呈粉状、气溶胶型或其中含有有机溶剂、刺激性气体等,在使用过程中可引起室内空气污染,这些污染物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而影响健康。

  二、化妆品对健康影响

  化妆品可因原料选择不当或生产环境不良而使化妆品受到化学或微生物污染,造成对人体健康不良影响。个体体质因素也可导致对化妆品产生不良反应。

  (一)化妆品对皮肤的损害

  指由于使用化妆品引起的各种不同类型皮肤损伤,皮肤可发生红斑、肿胀、水抱、脱屑、色素沉着等异常变化。化妆品皮肤损害是一组具有不同临床表现的综合征。我国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发布并实施"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T17194-1-1997-GB/T17194-7-1997)共七项卫生标准,现分别按此分类介绍如下:

  常见由化妆品引起的皮肤损伤 有下列几种: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1)刺激性接触性皮炎(irritants contact dermatitis,ICD)指无变应原存在的由化妆品理化性质刺激引起的皮肤局部、表浅的渗出性炎症反应。是由化妆品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化学物质反复接触皮肤的直接作用所致的皮肤损伤。

  化妆品对皮肤刺激作用与其酸碱度,脂溶性溶剂与腐蚀性颗粒含量以及个体易感性等因素有关。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一般不出现急性反应,主要是累积反应,即反复施用后皮肤出现红斑、干燥、皲裂后发展为丘疹、疤疹和湿疹。

  (2)变应性接触性皮炎(allergic contact dermatitis ACD)指由化妆品中含有变应原物质引起的皮肤迟发型变态反应,由于化妆品含多种变应原物质,因此这类皮炎是一类最常见的化妆品引起的皮肤不良反应。一般在初次接触变应原5-7天后,再次接触而出现的变态反应。有研究表明防腐剂、香料和乳化剂是容易引起变态反应的三类原料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诱发及其严重程度除与机体本身因素(遗传、年龄、接触部位皮肤状态)有关外,还与变应原性质、浓度和化妆品组分中是否含表面活性剂和佐剂等因素有关。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1)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photoallergic contact dermatitis,PCD)指使用含有光变应

  原物质的化妆品后,在接触日光的部位出现皮肤炎症反应,而在不接触光的皮肤则不出现此种反应。这种反应属T细胞介导的湿疹性反应。故大多数光变应性反应以湿疹为特征。含有光变应原的化妆品主要是防晒剂、染料和香水类。皮肤使用含有光变应原的防晒剂,只要一次接触阳光,即可发生此类皮炎并可持续一周左右。化妆品香料组分中,葵子麝香是重要的光变应原物质,有不少男性病例是由于施用含有该物质的剃须后润肤香乳而引发光变应性皮炎,个别病例甚至可发展为持久性光敏反应,后者表现为即使不再接触光变应原物质时,仍持续表现光敏感性,出现湿疹性皮炎,光斑试验呈阳性反应。接触含煤焦油染料的化妆品引起的光变应性皮炎的患者,皮炎后期可出现皮肤色素沉着,称为"色素性化妆品皮炎"。

  (2)光毒性皮炎(phototoxic dermatitic) 指化妆品中某些物质能增加皮肤对光的敏感性性,日光照射后这些物质对皮肤产生毒性刺激导致损伤。光毒性反应的作用光波波长包括UVB、UVA和可见光。

  3.化妆品痤疮 指因化妆品使用不当而引起的痤疮。皮疹表现与青春期发生的痤疮相似。多发生于面部,以炎性毛囊性丘疹及白头粉刺较多见,黑头粉刺较少见。此类皮肤反应多见于20-30岁年龄组人群,50岁后仍可发生。尤其在油性皮肤的人,如经常施用面霜类化妆品时,可因皮肤皮脂腺和汗腺阻塞,影响皮脂从皮脂腺导管排出致皮脂积聚于毛囊形成乳酪样物质,出现痤疮。

  脸部皮肤有蠕形螨寄生者,一般情况下,虫体数量少,排出的毒物可随皮脂流至皮肤表面,不致引起皮肤损害。如过多施用化妆品,使皮脂排出受抑,蠕虫即可在皮脂腺内大量繁殖,产生毒素引起皮肤刺激作用,颜面出现红斑或浅在性针尖样丘疹,病变以鼻、颊部明显,也可累及整个面部。

  4.化妆品色素沉着症 指由美容或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症。色素沉着大多局限于涂擦化妆品的面部和颈部。尤以眼睑和颧颈部最常见。致病成分以化妆品中香料、颜料为主。色素多继发于皮炎发生之后,光照可使病情加重。少数色素斑发生前无皮炎发作史。

  5.化妆品接触性唇炎 指因施用唇用化妆品(如唇膏、唇线笔、油彩等)而引起的唇部损害。一般损害限于唇红部位,也可波及唇红邻近皮肤。皮疹表现为水肿性红斑及疤疹;反复发作后可变为干燥、脱屑、裂纹。自觉瘙痒、灼痛。

  6.化妆品毛发损伤 指由于使用毛发化妆品(如洗发剂、发胶、染发剂、烫发剂、眉笔、眉胶、睫毛油等)引起的毛发损害,表现为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失去光泽和脱落等。

  7.化妆品指甲损伤 指由甲用化妆品(如指甲油、指甲清洁剂等)引起的指甲损害,表现为甲板粗糙、失去光泽、变形、软化、脆裂、剥离、增厚等,有时伴有甲周皮炎。

  (二)化妆品微生物污染的危害

  化妆品受微生物污染除可引起化妆品腐败变质外,还可对使用者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容器和制作过程中均可受微生物污染,尤其在冷却灌装过程更易受污染。化妆品各种原料都有被微生物污染的可能,其中尤以天然动植物成分、矿产粉剂、色素、离子交换水等原料更易受微生物污染,某些剂型化妆品富含水分和营养成分,更有利于微生物生长繁殖。

  化妆品被微生物严重污染时,可使产品腐败、变质。化妆品被致病菌污染可能诱发感染,用被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涂擦面部可引起疖肿,红斑、炎性、水肿。使用被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也可成为皮肤化脓感染的原因之一,曾有因使用唇膏和口红而传播性病的报道。

  被绿脓杆菌污染的化妆品如误入眼内可引起角膜化脓性溃疡,病情严重,发展迅速,1-2天内可引起角膜大片坏死,穿孔,痊愈后留下疤痕或角膜葡萄肿,或白斑。化妆品污染腐皮镰刀菌也会引起角膜炎和溃疡。被微生物污染的眼线膏和染睫毛油可引起慢性结膜炎和眼睑炎。霉菌污染的化妆品,可能致皮肤癣症。

  化妆品长期使用可能会导致皮肤表面常驻微生物生态环境的改变。

  化妆品霉菌污染也较严重,某些霉菌产生的毒素对人体危害较大,造成的危害应予重视。

  (三)化妆品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危害

  一般用途化妆品的毒性很低,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有些组分属毒性化合物,某些化妆品还可能含致癌物。化妆品在生产或流通过程中也可被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尤其是有毒重金属污染。

  化妆品中有毒化学物如超过限量,在使用中可经皮肤吸收而可能产生全身毒作用,个别毒物局部使用时还可引起急性中毒。施用含超过限量的重金属毒物的化妆品,可引起体内毒性金属的蓄积,个别可出现毒性反应。

  化妆品组分中若污染致癌、致突变和致畸物质时,其远期效应值得关注。

  化妆品中含有的某些特殊成分如雌性激素类物质,可能会引起儿童假性性早熟症状。

  化妆品因误服引起中毒事件尤以婴幼儿多见。

  家用化学品安全性评价与卫生标准

  一、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化妆品在生产或销售之前,对其原料和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是预防性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前均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对首次进口到我国的化妆品,须提供的有关资料中应包括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9-87)规定了化妆品评价程序和评价的标准方法。共五个程序17项评价指标和方法。该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其内容如下:

  (一)化妆品安全评价程序

  1.急性毒性和动物皮肤、粘膜试验。包括:(1)急性毒性试验:包括急性皮肤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2)动物皮肤、粘膜试验:包括皮肤刺激试验、眼刺激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和光变态反应试验。

  2.亚慢性毒性和致畸试验。包括:(1)亚慢性皮肤毒性试验;(2)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3)致畸试验。

  3.致突变、致癌短期生物筛选试验。包括:(1)鼠伤寒沙门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2)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和SCE检测试验;(3)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检测试验;(4)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5)小鼠精子畸形检测试验。

  4.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5.人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用试验。

  (二)化妆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方法

  对上述共17项评价指标规定了标准试验方法。

  (三)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价的规定

  1.凡属于化妆品新原料,需进行五个阶段的试验。

  2.凡属于含药物化妆品,需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但可根据化妆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式和使用部位不同,分别选择其中几项或全部试验项目。

  3.凡属于化妆品新产品需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皮肤与粘膜试验和人体试验。但可根据化妆品所含成分的性质、使用方式和使用部位不同,分别选择其中几项或全部试验项目。

  4.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规定检测项目如表10-5,表10-60

  二、化妆品卫生标准

  我国已制订的化妆品卫生标准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化妆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化妆品中微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标准检验方法。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还规定了日用化妆品使用说明的编写标准。分别介绍如下:

  化妆品卫生质量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最终产品和原料的卫生质量要求,由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颁布(GB7916一99)内容如下:

  1.化妆品的一般要求:(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2.化妆品产品的卫生要求

  (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眼部、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2)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l000CFU/ml或1O00CFU/g;(3)每克或每毫升化妆品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4)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l00CFU/mg或l00CFU/g。

  (2)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0-7规定的限量。

  3.化妆品原料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原料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采用"欧盟化妆品规程"(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an Communities Dir,76/768/EEL,

  August,1996)中规定的禁用和限用物质。

  (1)禁止使用物质:禁止使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421种禁用物质和我国"药品管理法规"中规定的西药毒药类、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共73种禁用物质。

  (2)限制使用物质:限制使用"欧盟化妆品规程"中规定的限用物质67种、防腐剂55种、紫外线吸收剂22种、着色剂157种。

  4.化妆品容器的要求 化妆品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家用化学品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这一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1996年卫生部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法规",规定我国实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制度,这是我国监督化妆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卫生许可证直接反映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得到卫生监督部门的认可,只有获得许可证的产品才是合法生产产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如擅自生产,卫生部门可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3~5倍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前者包括:在化妆品生产企业正式投产以前,监督机构应对其生产环境(厂址选择、卫生防护距离、厂房建筑)、生产工艺(产品配方、制造、包装及质量监控)、生产原料及包装、容器、试样产品、生产者健康状况等,按照国家有关化妆品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评价并指导工作。后者包括对获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卫生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有(1)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卫生状况;(2)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3)检查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4)检查产品的卫生质量;(5)检查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6)检查生产环境卫生状况;(7)监督检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患者调离情况。

  1.对化妆品使用原料的监督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新原料 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的、国际上又查不到必要资料的原料。采用化妆品新原料时,应按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中的"化妆品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有关法规规定申报审批,获准后方可投产。

  2.对化妆品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

  特殊用途化妆品 应采取预防性监督审查方式进行。生产该类化妆品的企业应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此类化妆品获准生产后,在投放市场前还须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该类化妆品样品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性审查。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投放市场。

  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后,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应实行处罚或取缔。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其重点如下:

  (1)重点监督产品 重点监督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生产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2)重点监督项目 对未报批的产品,应审查产品成分、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对其他产品须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3.对化妆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监督 化妆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即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4.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产品标识应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卫生标准要求编写内容,包括:(1)产品特性:包括产品名称和使用方法;(2)产品卫生安全信息:包括产品合格标记,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使用注意事项等;(3)监督信息:包括生产厂家名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得注有适应证、不能宣传医疗作用,不得用医疗术语和虚假宣传等。

  上述标识均为化妆品卫生监督规定的使用标记即监督标记。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通过监督标识了解化妆品卫生质量,卫生监督机构可凭借监督标记进行更有效的卫生监督。凡没有监督标记的化妆品,应视为不合格产品,不准投放市场并应予取缔。

  5.对生产人员的健康监督 我国"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健康体检的具体实施和有关规定均作了详细说明。

  (二)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重点是受监督者守法情况及所经营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化妆品在流通领域成为商品后的卫生监督均属经营监督。化妆品在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可能受外力影响而破损、外漏、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污染;也可能因温度、湿度、光线等物理因素影响而变质,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卫生防护。

  化妆品掺假和销售伪劣产品是流通领域卫生监督的重要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坚持化妆品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和索取卫生许可证、检验报告单等方法以提高经营监督的有效性。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凡属首次进口我国的化妆品必须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样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性审查,获得许可证后方可签证进口。获准许进口的化妆品,每次进口时需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在海关施行检验,其卫生检验方式与国产化妆品相同。

  (三)对使用者引起不良反应的预防措施

  1.建立病例报告制度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对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部门可印制"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单"由医疗单位填写并定期报告。

  2.对高危人群的监护 化妆品不良反应最常见是引起皮肤损害,尤以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多见,因此过敏体质者应视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的高危人群和重点保护对象。

  3.化妆品应在说明书上注明其适用范围,含有变应原的化妆品,应注明"过敏体质者禁用或忌用"字样。

  (四)化妆品卫生监督体系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其具体任务是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尤其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决定撤销特殊用化妆品批准文号;负责解释"条例"和制订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批准和颁发"许可证"及吊销"许可证"。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聘任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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