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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注册变更的规定要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09

公卫执业医师注册变更的规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卫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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