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成绩查询_分数线_证书领取注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04
中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成绩查询_分数线_证书领取注册
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已经结束,中华考试网特整理“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_分数线_证书领取注册”专题,帮助考生全面轻松完成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成绩单领取、证书注册等相关流程。
一、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专题
1.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016年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成绩发布通知”可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于12月2日公布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和合格线,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统一查询官网:国家医学考试网,请注意关注: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入口
历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参考
年份 | 成绩查询时间 |
---|---|
2016年 | 12月2日公布 |
2015年 | 2015年执业医师考试综合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为11月30日 |
2014年 | 2014年执业医师考试综合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为12月31日 |
2013年 | 2013年执业医师考试综合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为12月19日 |
2012年 | 2012年执业医师考试综合笔试成绩查询时间12月18日 |
2011年 | 2011年执业医师考试综合笔试成绩查询时间12月18日 |
2.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方式
①网上查询
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执业资格考分查询入口:国家医学考试网
②电话查询
提供往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电话供考生参考:
2016医师考试成绩查询电话:010-59935001;59935002;59935003;59935004.
(根据观察,近几年医师考试成绩查询电话一般不变,具体可等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电话查询方式:按语音提示输入证件编号(身份证、军官证、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和准考证号。当证件编号中有字母或文字时,不输入字母或文字,而只输证件编号中的阿拉伯数字,系统自动播报考生成绩。
3.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网上查询流程
1、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Default.html)”
2、选择右侧“成绩查询”按钮-找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成绩查询入口点击即可来到成绩查询页面。
3、输入“登录帐号\证件号码、登录密码、验证码”-点击“查询”即可。
二、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专题
1.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公布时间
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资格分数线公布时间和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资格成绩查询时间是同一天。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016年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成绩发布通知”可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拟定12月2日公布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和合格线。
2.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
根据“2016年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标准发布”可知:
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360。
三、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单领取、证书注册专题
一、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单领取
领取时间:证书一般是次年3月 - 8月不等,成绩单一般是3 - 4月份下发,有时和资格证书一起下发。
领取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可到所属单位或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办领取。
领取方法:
1. 一般单位代领,并领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表,存放于单位人事科。
2. 《医师资格证书》由国家卫计委统一监制,省卫生厅医政处、人事处和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颁发。
(1)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并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厅人事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2)参加国家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3)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西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成绩单领取注意事项:
1、如人数较多的单位,请尽量由单位人事科统一代为领取(凭单位公章),来之前请查询并记下所有职工的报名序号并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2、如个人前来领取成绩单,则请携带准考证,如准考证已遗失,请携带身份证并查询记下自己的报名序号;
3、代他人领取成绩单则需携带他人的准考证或身份证;
4、此次考试凡参加了考试的考生(除缺考、违纪和零分外)均有成绩单。
二、2016年公卫执业医师证书注册
2016年执业医师证书领取时间: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单及合格证书领取,一般在考后3-4个月。
2016年执业医师证书注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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