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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法规备考预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4-19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主要职责:

  ①起草立法权: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简称“两品一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部门规章;

  ②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③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⑤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⑥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⑦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2.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①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

  ②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2.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三、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①国家、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②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2.卫生健康部门

  ①负责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②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医疗保障部门

  (1)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2)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3)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5.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

  (2)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发改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医疗保障局。

  6.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1)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

  (2)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政策。

  7.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医药工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同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药品虚假违法广告。

  8.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9.公安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10.海关:负责药品进出口口岸的设置,监管、统计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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